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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在领导精力、注意力上要倾注基层,在人力、警力上要充实基层,在财力、物力上要投向基层,在政治、经济待遇上要优待基层,切实做到领导作风务实,工作方法求实,取得实实在在的、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业绩。
第十三条 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干部讲实话、报实情,有喜报喜,有忧报忧,成绩不夸大,缺点不缩小,问题不隐瞒,工作扎实,数据真实,坚决反对虚报浮夸、搞形式主义。杜绝“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第十四条 要坚持领导带班制度,党委成员坚持实行轮流带班制度,各单位中层干部坚持实行轮流值班制度,24小时坚守岗位,及时处理重大警情,组织重要警务活动。
第十五条 要注重调查研究工作,党委成员每年到基层一线调研时间不少于2个月,并亲自动手撰写至少1篇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中层干部不少于3个月,至少写出2篇调研报告。同时,注意发现和培养典型,以点带面,分类指导。
第十六条 除因特殊需要外,领导干部禁止参加剪彩、奠基、首发首映式、颁奖等庆典和应酬性活动。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要增强节俭意识,带头过紧日子,坚决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办公经费支出,坚持节能、节水、节电、节材,进一步降低行政成本。严格控制会议经费,实行会议审批制度和经费预算制度。严格执行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的规定。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和进行高消费娱乐;坚决杜绝以学习考察名义公款旅游特别是出国(境)旅游,坚决刹住讲排场、比阔气的奢靡之风。对参加本系统或业务单位组织的参观学习、培训考察、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要认真审核,从严控制。
第十八条 对公务接待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接待服务,按规定收取住宿费和餐费,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在边界、车站等组织迎送,不得搞层层陪同,不得安排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纪念品。
第十九条 对重大热点、难点问题,局党委要充分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安民警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立健全决策的反馈、追踪、评估制度,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保证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符合实际情况,体现群众意志。
第二十条 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党委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和事项,党委成员要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党委决定的事项认真执行,确保落到实处。
第二十一条 党委成员都要坚持民主生活会和思想交流制度,参加双重民主生活会,按照主题要求,广泛交流思想,实事求是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委成员之间要加强沟通、坦诚相见,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带头营造团结和谐稳定、风正气顺心齐的浓厚氛围。
第二十二条 要坚决执行公安部 “五条禁令”等规定,要求别人做到的,领导干部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领导干部首先不做,为广大民警作出表率。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管好自己分管的部门和单位,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努力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自觉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坚决杜绝 “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错误行为。
第二十四条 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和函询等制度规定,主动接受党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坚持和完善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重大工程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等关键环节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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