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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若干规定

来源:本站原创   录入时间:07-04-06 17:00:42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对本人的婚姻变化、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出国(境)等情况,对配偶及子女按规定应向组织报告的有关情况,要及时书面报告党组织。领导干部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要对个人生活作风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六条  各党支部、政工、纪委督察部门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生活、交友情况的监督,引导领导干部克己慎行,择善而交。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加大社会监督力度,保持清清白白、洁身自好。
    第二十七条  突出抓好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度的落实,特别对容易发生问题的警种、岗位,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领导要靠上,强化措施,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酿成大问题;对因领导不力、措施不到位发生问题的,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局党委要把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点工作来抓,局长要亲自抓、带头做、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要把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纳入分管工作目标,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一起落实。

                                               二○○七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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