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来源:互联网   录入时间:07-01-29 11:08:31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 查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9 7 3 1 2 3 4 5 6 7 8 9 10 4 8 :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发送好友:发送给好友 |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责任编辑:admin001  文章作者:本站  
   
发表评论  
版权声明:除部分特别声明不要转载,或者授权我站独家播发的文章外,大家可以自由转载我站点的原创文章,但原作者和来自我站的链接必须保留(非我站原创的,按照原来自一节,自行链接)。文章版权归我站和作者共有
转载要求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且不准打上各自站点的水印,亦不能抹去我站点水印。
 >> 用户登录
登录模块加载中...
推荐新闻  
热门新闻  
>> 友情链接
齐鲁警务网 公安部 烟台市公安局 烟台网警 中国警察网 海阳网警 莱州市公安局 周学军摄影艺术 山东省公安厅
龙口热线 龙口博客网 龙口聊天室 龙口论坛 龙口市人大网站 龙口市人民政府 万松浦书院 今日龙口 半岛书画网
关于我们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会员服务
Copyright © 2006-2008 Lkga.gov.c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龙口市公安局 版权所有 鲁ICP备05017593号
联系电话: 0535-8788831 电子邮箱: xxzx@lkga.gov.cn
龙口市公安局主办 Powered by LongK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