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

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89号)

来源:公安部   录入时间:07-02-12 09:05:48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警车登记业务,核发警车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警车的登记信息应当进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领取警车牌证前,已有民用机动车牌证的,应当将民用机动车牌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 警车号牌的安装应当符合民用机动车号牌的安装要求。其中,汽车号牌应当在车身前、后部各安装一面;摩托车号牌应当在车身后部安装一面。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警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申请警车号牌的机动车进行审查。审查内容除按民用机动车要求外,还应当审查警车车型、外观制式、标志灯具和警报器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十三条 警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省、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管理本部门的警车。警车除执行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任务外,不得挪作他用。

  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人民警察驾驶,驾驶警车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驾驶汽车可不戴警帽,驾驶摩托车应当戴制式警用安全头盔),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驾驶实习期内的人民警察不得驾驶警车。

  人民警察驾驶警车到异地执行职务的,应当遵守有关办案协作的规定。

  第十五条 警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检查。

  第十六条 警车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

  (一)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

  (二)追捕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的罪犯、劳教人员;

  (三)追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人员;

  (四)押解犯罪嫌疑人、罪犯和劳教人员;

  (五)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

  第十七条 除护卫国宾车队、追捕现行犯罪嫌疑人、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外,驾驶警车的人民警察在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情况下,只使用警用标志灯具;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

    (二)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三)在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或者区域内不得使用警报器。

  第十八条 警车执行紧急任务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享有优先通行权;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

  遇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其他车辆和人员应当立即避让;交通警察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应当提供优先通行的便利。

  第十九条 警车牌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按申办途径报告原发牌机关,申请补发。

  警车转为民用机动车的,应当拆除警用标志灯具和警报器,清除车身警用外观制式,收回警车号牌,并办理相关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警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废。

  第二十条 严禁转借警车,严禁伪造、涂改、冒领、挪用警车牌证。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制定本部门警车的使用管理规定,并对本部门警车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警车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 7 3 1 2 3 4 8 :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发送好友:发送给好友 |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责任编辑:admin001  文章作者:本站  
   
发表评论  
版权声明:除部分特别声明不要转载,或者授权我站独家播发的文章外,大家可以自由转载我站点的原创文章,但原作者和来自我站的链接必须保留(非我站原创的,按照原来自一节,自行链接)。文章版权归我站和作者共有
转载要求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且不准打上各自站点的水印,亦不能抹去我站点水印。
 >> 用户登录
登录模块加载中...
推荐新闻  
热门新闻  
>> 友情链接
齐鲁警务网 公安部 烟台市公安局 烟台网警 中国警察网 海阳网警 莱州市公安局 周学军摄影艺术 山东省公安厅
龙口热线 龙口博客网 龙口聊天室 龙口论坛 龙口市人大网站 龙口市人民政府 万松浦书院 今日龙口 半岛书画网
关于我们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会员服务
Copyright © 2006-2008 Lkga.gov.c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龙口市公安局 版权所有 鲁ICP备05017593号
联系电话: 0535-8788831 电子邮箱: xxzx@lkga.gov.cn
龙口市公安局主办 Powered by LongKou